绍兴市洪亮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02254725239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的欠税情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绍税一分强扣[2019 ] 320号),因企业已经走逃失联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绍兴市洪亮集团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