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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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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9-07-1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江远太仓”等34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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