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下列涉税当事人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相关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具体详见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市局频道湖州—通知公告栏目或者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名单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纳税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需送达的税务文书 |
1 | 长兴先特塑业有限公司 | 91330522692380189C | 胡培成 | 湖税稽一处〔2019〕76号 |
2 | 长兴先特塑业有限公司 | 91330522692380189C | 胡培成 | 湖税稽一通[2019]173号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7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