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4088Y/2019-53342 成文日期 2019-06-04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关键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06  14: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为什么要起草本公告?

为贯彻浙江省政府“数字浙江”建设要求,推动政府、经济和社会三大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绿色发展,节约社会资源,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我局研发了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平台,现已开展验证试点工作。为规范和促进通用电子发票的使用,起草本《公告》。

二、本公告明确了哪些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开具通用电子发票(试点期间,仅试点地区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

本公告明确了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注册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接收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勾选后汇总生成带有PIN码的汇总凭证,打印后作为进行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也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本公告明确了未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注册的用户,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本公告明确了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可以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页面上进行查验。

本公告明确了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不得重复进行税收核算。

三、本公告何时施行?

因本公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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