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剑春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剑春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09  10: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19〕59号

温州剑春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温税二稽检通一〔2019〕520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19年12月9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温税二稽检通一〔2019〕520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温税二稽检通一〔2019〕520号

 

温州剑春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叶海晓、边城等人,自2019年12月4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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