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19-12-06  1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法律救济方式和期限

(一)税务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书面或口头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根据受害者的申请,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过程。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提起税务行政赔偿(书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须及时登记赔偿请求信息。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赔偿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法制股

联系电话:0575- 82121560

通讯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江扬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法制股

邮编:312300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五)《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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