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 | 设定依据 | 缴纳主体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条件和时限 |
发票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 纳税人以转账方式缴纳发票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以现金交纳发票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按期缴销发票的,1个工作日内退还发票保证金。 |
纳税担保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4条、第88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 1.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纳税担保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现金交纳纳税担保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纳税担保金,解除担保关系。 |
税收保全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55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与应纳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所发生的费用数额相当 |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收保全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现金交纳税收保全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对纳税人采取扣押或查封措施,由税务执行人员将查封的保全标的物名称、单价、数量等相关内容填入《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将扣押的保全标的物名称、单价、数量等相关内容填入《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并由纳税人签字确认。 | 1.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税收保全措施被依法撤销的,在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