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剑春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剑春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9  16: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19〕57号

温州剑春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19〕19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19〕19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罚〔2019〕197号

温州剑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MA2CPME4XL)

       经我局(所)经我局于2019年2月28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 你公司取得由湖北优楠五金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17317626—17317635、17317637-17317639共13份发票已于2018年7月所属期认证,未抵扣(2018年7月所属期未申报)。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17317636该份发票未认证抵扣。以上14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2. 你公司取得由大连金润德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2181130,发票号码:01697960-01697972,金额1284254.27元,税额205480.73元已在2018年7月所属期认证,未发生抵扣。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3. 你公司于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2018年7月共开具增值专用发票60份(不包含作废的2份),开票金额合计5728302.7元,税额合计916528.32元,价税合计6644831.02元。因你企业2018年6月(属期)零申报后,至2018年8月3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前均未申报,结合你公司发票领购、开具、缴销以及增值税申报情况,你公司的行为符合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4. 经检查人员对你企业注册地址进行实地勘察,发现你企业注册地址为一间民房,无法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

综合上述,你公司符合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916528.32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64156.98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共计980685.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80,685.3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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