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市东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市东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9  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233号

 

乐清市东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629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19〕629号


乐清市东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9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2015年取得天津神州亿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2016年取得温州求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这52份发票的具体内容见审理报告附件1:乐清市东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案发票明细。这52份发票的货物名称都是铝锭,合计金额4884636.85元,合计税额830388.25元,价税合计5715025.10元。进项税额830388.25元已申报抵扣。其中天津神州亿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39份合计金额3597636.85元,合计税额611598.25元,价税合计4209235.10元。货款4209235.10元以银行转账支付2293000.00元,其余1916235.10元严毛华称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但从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停业你单位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这1916235.10元一直挂在应付账款明细账的贷方。温州求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3份,合计金额1287000.00元,合计税额218790.00元,价税合计1505790.00元。严毛华称是温州求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货抵账开来的13份发票,但是价税合计1505790.00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停业一直挂在应付账款贷方,而不是冲减应收账款。

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一直没有提供入库单、材料明细账等资料,故拟对你单位2015-2016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15-2016年你单位自行申报的应税所得率为2.42%和1.95%,浙江省盈利企业行业平均应税所得率为1.92%和1.95%,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为4-15%,故拟对你单位2015-2016年企业所得税按4%核定征收。综合以上因素,我们认为你单位取得的天津神州亿海商贸有限公司以及温州求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52份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拟作出的处罚:

(1)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830388.25元处以0.65倍罚款,计539752.36元。

(2) 对你单位所偷企业所得税159256.30元处以0.65倍罚款,计103516.60元。

以上共计罚款643268.9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本次对你单位拟作出的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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