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4088Y/2018-53341 成文日期 2018-12-2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键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02  11: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其中包括浙江省义乌市。至此,浙江省(不含宁波)已获批中国(杭州)、中国(义乌)综试区。2018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发本公告。

二、本公告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为浙江省内(不含宁波)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目前适用于中国(杭州)、中国(义乌)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二)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三)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既可以自行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登记出口信息,并在免税申报期内办理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四)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五)明确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相关内容、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抄告有关主管部门。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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