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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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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财税〔2017〕2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7-03-3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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