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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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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5-09-18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现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备案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办符合财税[2015]86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一)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若保险产品的备案资料内容未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不需要再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保险公司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保险公司真实申报的责任。

  四、在本公告施行前,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已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不再办理备案手续。在本公告施行后,上述保险产品的内容发生改变,改变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改变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发生改变之月起停止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五、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有关备案管理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按规定应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但尚未办理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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