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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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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财税[2014]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4-01-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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