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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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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0-11-0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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