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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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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0-11-0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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