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总局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财税〔2007〕12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7-09-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