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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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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财税[2006]9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6-07-0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除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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