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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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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96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5-10-1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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