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91]国税函发140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91-11-01
【是否有效】 条款失效
【备 注】 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各,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编者注:此规定在一九九二年内,仍继续执行。见[92]国税函发733号文件。)

  三、除上述例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