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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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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90]国税函发85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90-07-2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XML:NAMESPACE PREFIX = P STYLE="LINE-HEIGHT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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