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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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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04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89-05-21
【是否有效】 条款失效
【备 注】 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编者注:国税函[2007]629号第二条规定取消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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