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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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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03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89-04-0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抄送: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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