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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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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01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89-02-0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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