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89-02-0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抄送:能源部,水利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