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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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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89-11-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抄: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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